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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私人侦探,观点各不相同

人们对私人侦探的观点各不相同,有赞成的,有反对的。但无论是何种态度,对于私人侦探公司的现实存在,人们最关心的无非是杭州私人侦探的合法性、专业性、隐私、职业道德、权限等问题。

对私人侦探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只有特定的国家政府部门才具有调查权,这一点在《刑诉法》里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机器的运作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其权威性与强制性是不容置疑的。而私人侦探经营调查业务,只能以“商务咨询公司”等名号加以掩盖,调查手段难免要使用偷拍、跟踪以及一些国家管制的无线电器材。私人侦探的这些调查手段直接就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万一调查结果被散播,其结果只能带来伤害。曾经发生过个别私人侦探利用调查结果来敲诈委托人的事情,这是人情、法律所不容的。如果政府部门批准私人侦探行业合法化,某些人可能会利用合法的外衣毫无顾忌的对个人的隐私进行窥探,然后进行勒索,这势必给人们心理造成不安和恐慌,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一些民意调查显示,一些人对是否会雇用私人侦探这一问题持否定态度:私人侦探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调查工作的专业程度、人品、职业道德等问题都是他们所担心的,万一因为私人侦探调查的专业素质不高,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肖像等权利,给对方捕捉到证据,那岂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

而对私人侦探持赞成态度的观点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待遇到问题时,往往会显得束手无策,其原因要不就是当事人没时间,或是不具备相关的调查、取证技巧。又《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可见,虽说调查权归国家所有,但公民也有自己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将自己不便处理的事情委托于私人侦探去办理,只要委托事件的本身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就没有什么不合理的。私人侦探行使委托人赋予他们的调查权时,不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条文,从而获得的线索和证据,应该是有效的。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并没有条文规定私人侦探的调查结果法庭不予采信,通过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在没有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就应能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诚信、道德上的问题,许多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国家机关并不介入,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侦探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更可以起到弥补‘不足面’的作用。

我觉得,面对一个社会有需求的行业,一味的排斥和禁止是不合理的。在私人侦探行业尚未合法的今天,越需要私人侦探行业的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责任心差、急功近利、胆大妄为,今天出这事,明天出那事,更甚者竟利用私人侦探入行门槛低,对委托人进行赤裸裸的诈骗,等等这些行为都无异于自毁,同时也给整个私人侦探行业造成了不好的的负面影响。其实,即使将来私人侦探在中国合法了、发出执照了,也难免不出问题,但是在私人侦探还不合法的今天,自我约束更为重要。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