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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的私家侦探问题在哪?

私家侦探、侦探公司等民间调查组织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九三年,政府部门发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公司、调查公司等私家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同时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追讨债务、经济纠纷,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这说明私家侦探在我国并不为国家相关部门所认可。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这个通知不具有法律的性质,由此可以说,私家侦探调查在我国目前还没见法律认定其为合法,也未见认定其为非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私家侦探业一惯以商业调查的“外衣”出现,由之而形成了‘中国式的私家侦探’。

杭州私人侦探虽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地位,但是依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非法的,就应当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一般人们认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公民自由行为,才是合法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大家的观念中私家侦探调查不是合法职业。一边是公安及工商部门禁止私家侦探开展业务,另一边社会对这样的服务又有需求,此时,中国的私家侦探们就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尴尬境地。在公安部禁止私家侦探的同时,另一面是私家侦探正在积极不断地开展业务。所以从现实状况来看,这种禁止并没能遏制私家侦探的发展。从法律的角度赋予私家侦探合法地位,并对其加以明确的规范,引导其走向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才是最好的方法。

对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人们一直是有争议的。

观点一:“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家相关机关又不会介入此类调查,所以很多当事人往往无法有效完成举证责任,造成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私家侦探的出现,很多时候可以协助当事人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检查机关没有侦调查出来的事实,也可以由私家侦探来补充,只要其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样可以更有效的惩治犯罪。以商业形式介入社会的私家侦探,不仅可以补充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也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观点二:强调侦查权,私家侦探并没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侦查权由国家相关部门才可以行使,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如果被滥用,对个人隐私会产生极大的威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宪法同时也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私家侦探盯梢、偷拍、跟踪等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结果就是公民合法权益被直接侵犯。

我认为,以侦查权专属于政府特定机关行使的观点,而对私家侦探的存在进行否定是不科学的。侦查权应当由国家特定部门行使无可非议,但有一点必须搞清楚,私家侦探行使的究竟是侦查权还是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是有本质区别的。私家侦探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调查方法获得的信息,对国家公权力的专属有侵犯吗?在这种情况下,对私家侦探否定的依据又在哪呢?

2017年7月31日